某日凌晨3点左右,在湖南省武冈市某村的公路上,83岁的王某横躺在马路中央,情况异常。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向现场群众了解,获得王某侄子小李电话并与其联系,小李又电话通知王某女儿小王。由于小王没有交通工具,便电话请求小李帮忙驾车将其父亲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前往医院途中,车辆经过交叉路口,与郑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支气管炎等症状。医院住院67天后,王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去世。王某的子女遂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李、郑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3209元。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王某的死亡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2、被告小李在本案中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3、王某的损失如何确定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入、出院记录显示,王某在事故发生前即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脑萎缩等疾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均显示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未特指。因此,案涉交通事故与王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无证据证明。故原告诉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诉请误工费,因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83周岁,无证据体现其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或有从事的行业,法院亦不予支持。
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由于事发时系凌晨3时左右,情况紧急,事发地距城区医院较远,在没有交通工具及其他更好的救助措施时,小李帮助小王将王某送去医院救治,整个过程未收取任何费用。法院认为,小李的救助行为系自愿无偿,彰显了优良道德风尚,应予弘扬,故小李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年)的相关规定,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对王某的损失认定共计70793.75元,由郑某承担事故50%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被告郑某为本案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即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由过错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法院作出判决,剔除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6000元,保险公司还应支付19396.88元。
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善意施助,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王某情况紧急,如果不第一时间予以施救,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尽管王某的女儿电话请求小李将王某送往医院,但救助人小李仍有按照自己意愿去自由决定是否实施救助行为。
小李系自愿将王某送往医院,对受助人不存在法定义务上的救助义务,且对救助过程中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情况。法院判决小李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扶老助幼、解围纾困等义举,是应秉持的道德原则,让司法判决体现正确价值导向,更好为良心善举撑腰打气,才能消除挺身而出时的顾虑、扶危济困后的麻烦,才能让善意得到呵护、让善良得到弘扬。
原标题:帮忙送人就医途中出车祸,他不用赔偿的底气,法院给了!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审: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李世颖
编辑: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沈英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