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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流转土地需谨慎 法律意识要提高

时间:2023-11-16 14:55:44 来源:大美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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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杨木林法庭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王某、高某系夫妻关系,宋某于2004年购买了王某夫妻的所有房屋,并签订《买卖房契约》,约定“王某、高某耕地土地的使用权随房屋的转卖一同转给宋某无偿无限期使用,宋某负责缴纳村里一切费用。”

2022年6月王某、高某向东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将该土地确权。东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王某、高某享有诉争土地的承包权;宋某享有诉争土地本轮承包期的经营权。宋某对此不服,认为该裁决错误,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确认王某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王某、高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东丰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人组织、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转包、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约定的转包期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编审: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李世颖

编辑: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沈英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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