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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连环车祸中,未相撞者可不担责?法院:没碰撞≠无责任

时间:2024-03-19 15:28:15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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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
遇上连环车祸、多车相撞,

如果车辆之间没有直接发生碰撞,

是否需要担责?

在涉及多方责任人的情况下,

各方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近日,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因机动车连环相撞引发的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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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余某的事故中,刘某承担主要责任,余某承担次要责任。在刘某与郑某、许某、吴某的事故中,刘某、郑某承担同等责任,许某、吴某不承担责任。郑某、吴某遂将刘某、余某、许某及三车所对应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

  余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该案系两起事故,余某车辆并未与郑某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交警部门并没有将余某车辆纳入到第二起事故中,故余某的车辆对于郑某、余某的事故而言没有参与度,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在该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虽表述刘某与余某的事故中,刘某承担主要责任,余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与郑某、许某、吴某的事故中,刘某、郑某承担同等责任,许某不承担责任,并据此进行责任划分,但并未确认涉案交通事故为两起单独成立的交通事故。从两次碰撞间隔时间及各车辆空间分布位置来看,前后两次碰撞是一个连续性的状态,第二次碰撞应当作为前次碰撞的延续。

  刘某占道超车发生两次碰撞,其行为直接造成吴某、郑某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余某驾驶的车辆虽然没有直接与郑某驾驶的车辆发生接触,但其在第一次碰撞中存在过错,为第二次碰撞创造了条件。且交警部门在责任划分上也是根据事故的形成原因及因果关系作整体认定,实质上符合一起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则。另郑某违反了相关交通法规亦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小车司机刘某承担60%赔偿责任,货车司机余某承担15%赔偿责任,面包车司机郑某承担25%赔偿责任,牵引车司机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判决后,余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本案系因多车违反有关超车的交通法规导致的事故,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超车时,应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同时注意,交通事故中,“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以案普法】连环车祸中,未相撞者可不担责?法院:没碰撞≠无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

编审: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晓萍

编辑: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沈英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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