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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公告

时间:2020-02-07 08:53:36 来源: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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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保护百姓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疫情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通管控。全市各入城交通路口,严格外地车辆和人员管控,悬挂非本地号牌车辆和持有非本地身份证人员不准进入辽源境内。从外地返回的辽源籍车辆和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试、车辆消杀和信息登记,无发热情况居家隔离14天,如有发热和咳嗽症状,救护车辆直接运送到就近发热门诊接受医学观察。在路口未实行管控前返回辽源的人员,要主动居家隔离14天,并利用电话(微信)或委托他人(一直在辽人员)的方式,主动向社区(村)报告出行和返回轨迹,及时接听“12345”热线排查电话和接受医疗卫生人员随访登记。

二、小区和村屯管控。为防止疫情接触传染,有效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各小区和村屯严格管控,尽量减少出入口,减少人员和车辆流动,减少非必要出行次数,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对确认病例和疑似病例居住的小区和村屯更加严格管控,单元和村小组封闭,人员和车辆不得出入,由乡镇和社区无接触运送生活物资,疾控人员指导环境消杀。

三、药店和个体诊所管控。为加强疫情信息收集,药店实行购药登记制度,对采购治疗感冒和咳嗽药品的人员进行询问,对用药人员的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负责将信息转至社区(乡镇)、村委会。个体诊所和门诊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营业。

四、企业单位管控。对未停工停产和按国家要求将要复工生产的企业,加强职工和场所管控,必须在疾控单位的指导下进行环境消杀,职工必须戴口罩。企业单位未经县(区)政府同意不得召集职工开工生产。

五、传统节日管控。元宵节停止一切庆祝活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号召广大市民开展居家、文明祭祀活动,不到公墓、山林草地、交通路口等场所进行传统祭拜。室内、室外不得燃点蜡烛。

六、消杀物品管控。加强酒精等挥发性消杀液体的管理,单位和家庭不准过量储存具有易燃性的消杀产品,特别是浓度75%的酒精,一定要安全存放,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消防和生产安全管理,一同抓两不误。特别是各县(区)党委政府,突出属地责任,保护一方平安。号召全市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做好自我防护,为取得疫情防控工作最后胜利贡献力量。

本公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辽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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