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县公安局决定,在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疫情防控期间未经公安机关审批,举办文娱团体演出、商业庆典、宗教场所聚会等大型聚集性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设备财物的;
四、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和不良后果、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九、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东丰县公安局
2021年1月17日
来源:东丰县公安局
编辑: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王成明
广大群众朋友,要了解准确的肺炎疫情情况,请关注官方主流媒体,要不造谣、不信谣,坚决抵制传播不实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