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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法院集中宣判十七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时间:2019-07-19 16:26:07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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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刘某等17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等17名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中,17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醉酒程度、有无驾驶资格、是否造成事故及人员和财产损失、悔罪表现等情节后,法院对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至四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在此次集中宣判开庭前承办法官对旁听群众进行了法制宣讲,庭审后,法官又结合案例对现场旁听人员进行了普法教育。在这些案件中,有酒后驾车肇事,有无牌无照酒后驾车等情况,这些极其危险和不负责的行为对驾驶者自身安全和社会公共交通秩序以及公民的出行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其中三起案件较为典型。


【案例一: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构成犯罪】2019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东丰县东铁道口西侧小外环北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4.2mg/100ml,后到东丰县医院抽血送检,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4mg/100ml。法官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未悬挂号牌、年检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辆,构成犯罪】 2019年4月7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乙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年检超过有效期的手扶拖拉机沿江城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鹿”大街交汇路口,与相对方向驶入道路左侧徐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刘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刘某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法官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刘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三: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构成犯罪】2019年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丙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某宾馆道口出发,由南向北左转弯驶入集阿公路过程中与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轿车相撞,造成刘某丙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对刘某丙抽血送检,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法官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刘某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东丰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应对法律心存敬畏,切不可心存侥幸,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共同维护东丰县域和谐稳定。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只要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无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均构成刑事犯罪。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必须无条件遵守,危险驾驶犯罪,侵害的不仅是东丰县域道路交通公共安全,更危及道路行人、车内乘员及驾驶员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以来,截至目前,东丰法院共收案该类案件383起,审结377起,判决被告人377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车不守法,亲人两行泪。广大驾驶员要算清犯罪成本,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编辑: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孙诗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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