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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

时间:2019-09-17 15:11:44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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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东丰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葛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5月,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骑自行车去东丰镇内捡垃圾,行至东丰步行街,发现被害人刘某(化名)背着包由西向东走,便尾随刘某至某小区楼楼梯缓台处,手持铁质拖布杆,上前以勒颈、膝盖顶压颈部等暴力手段将刘某按倒,抢走挎包一个,包内有耳环3个、银行卡4张、人民币748元;女式钱包一个以及口红、女式粉底、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共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2019年5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私人所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某在犯罪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编辑: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许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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