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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法院对一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时间:2019-09-24 15:19:42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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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案件,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强制医疗,由东丰县公安局将王某某送交强制医疗。

2019年5月,涉案精神病人王某某因在自己屋里听见院门外的水泥路上有铁锹“哗啦哗啦”的划地声音,便出门看看是怎么回事,当看见本组村民被害人王某兰拿铁锹在路上划地时,其臆想王某兰是替别人办事来折磨自己,遂返回院内拿出一把尖锹,出门后直接用尖锹劈砍王某兰脖子及头部,将王某兰劈倒在地后继续劈砍,直至其无力劈砍后停止行凶,致使王某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兰系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粉碎性骨折、左侧小脑半球挫碎,大部分脑干组织挫碎导致死亡;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王某某涉案时精神状态: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

受理案件后,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向被申请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送达强制医疗申请书,发函至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诉讼代理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假冒精神病人逃避打击的情况发生,院指派专人赴精神病院向王某某送达法律文书,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同时向主治医师了解其病情及治疗情况。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对其予以强制医疗,东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王某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申请成立。对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同意继续强制治疗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相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他人人身安全,作出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落实刑法相关规定以及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需要。主要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的侵害,同时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

 

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编辑: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孙诗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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