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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制售问题口罩的行为,最高可判无期

时间:2020-02-17 16:41:18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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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还在蔓延,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口罩不仅是必需品,更成为了断销品。而有人却瞄准了“商机”,大发不义之财。

近日,接连有警方侦破“天价口罩”“伪劣口罩”“三无口罩”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不法商贩或低价收购过期口罩,改头换面再高价对外销售;或没有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或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口罩。这些问题口罩,在生产出来后被打着“医用”“医用外科”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



疫情当前,制售问题口罩的行为,究竟会涉嫌哪些犯罪?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同时也要坚持公正立场,秉持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依法防治的总体要求。

“医用口罩是医疗器械,不同于普通的棉纱、海绵、活性炭等口罩,生产问题医用口罩或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非医用问题口罩,应当对产品质量鉴定后再定罪量刑。在明确了这两点之后,就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罪名了。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用口罩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纱口罩、海绵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可以肯定地说,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问题口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根据《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广大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护口罩,发现“伪劣”“三无”“天价”等问题口罩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口罩流向市场。



编辑: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王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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