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支付、刷脸解锁、刷脸开门、刷脸进站……“刷脸”,正在越来越频繁地嵌入我们的生活。“刷脸”时代,谁来保护我的人脸信息安全?
近日,“亮剑浦江·2024”消费领域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总结暨交流研讨活动在上海举办。此次活动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是因为今年的专项行动中,重点增加了消费领域中对人脸识别滥用的治理,并且提出了“不刷脸为原则、刷脸为例外”的行动目标。在专项行动中,针对人脸识别的滥用,上海相关部门重点聚焦在了健身房、舞蹈房、游泳馆等运动场所,商场超市、无人售货机等消费场所,演出场所、旅游景区、宾馆旅馆、文化场馆等文旅场所,还有教育、培训机构等教学场所及售楼处、住宅小区等生活居住场所。
上海市委网信办网络执法监督处一级主任科员 盛夏:选择这些场景,最主要是因为通过前期的调查研究,发现这些场景是老百姓关心关切关注的痛点、堵点和难点。每一位市民都是消费者,消费体验的好坏、消费过程当中个人信息安全有没有得到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2024年4月29日,一则《上海一游泳馆更衣柜推行人脸识别遭投诉》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根据《解放日报》报道,上海松江区的朱女士注意到家附近的游泳馆更衣室,采用了人脸识别的方式开启更衣柜。“站在设备前,摄影头打光灯一亮,屏幕前就出现了附近来往顾客没穿衣服的画面。我连忙用毛巾把摄像头挡住,赶紧用浴巾裹好身体!”掌握线索后,松江区委网信办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对涉事游泳馆运营主体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该案也成为上海市区两级网信部门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协同开展的人脸识别技术领域执法首案。
专项行动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月,上海已推动全市600余家商超门店,6300余家酒店,70余家公共体育场馆,1200余个游泳馆、健身场所,2900余个公共厕所完成“强制性”“滥用化”刷脸的自查整改。
为何把人脸识别滥用作为整治重点?背后的考虑是什么?
上海市委网信办网络执法监督处副处长 吴宏鸣:通过调研了解,在上海一些消费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存在滥用的现象,所谓滥用就是随意地或者是不合规地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消费者的人脸敏感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的规定要求,人脸生物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要受特殊的保护,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展开了相应综合整治的行动。
哪些是刷脸坚决不能的,而哪些可能有个别的例外?
上海市委网信办网络执法监督处副处长 吴宏鸣: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央网信办前期专门向社会征求的意见稿,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管理规定里面已经明确规定,在一些私密空间场所,比如浴室或宾馆的客房,或者一些存储空间、私密空间场所,如果出现强制收集个人信息,特别是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一些非法行为的,就是我们执法打击的重点方向。并不是说不让用人脸识别技术,而是要合规合法地用,在特殊的业务需求或者维护公共安全的情况之下,还是可以选择使用。
“上海经验”,我们可以如何借鉴
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何渊:我把它总结为合作治理,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总结为政府监管、企业履责、社会监督、公民参与这样的一个多元共治的体系。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的角色从原来单纯的监督者或者执法者,变成了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者、宣讲者。除此之外,政府还有一个很重要作用就是通过与企业约谈,指导企业合法合规地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整个过程是多元化的参与,公众也参与进来,去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具体问题。最终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合法合规地去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用我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说法,就是在发展和安全的过程当中去找一种平衡。
什么时候能用、什么时候必须用?
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何渊: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首先要保证合法性,要么经过个人的同意,要么是基于履行法定义务。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主要两个合法性依据,一是告知同意,如已经取得公民的同意,二是基于公共安全,比如到高铁站去乘高铁,这类场景下是不需要单独取得个人同意的,因为这是铁路部门在履行保障公共安全的法定义务。除此以外还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必要性。人脸识别技术不是合法就能随便用的,只有这个业务场景,只能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来实现的时候才能使用,所以“以使用为例外、不使用为原则”,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更重要的是,从法学的角度来说,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更多、更深层次的问题。
来 源:央视网
初 审:蔡 鑫
复 审:王晓萍
终 审:李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