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卫星电视广播传播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全面净化全县卫星电视广播传播环境,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令)和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凡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小锅盖)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二、私自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属于违法行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行政罚款”。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在6月23日前自行拆除。对未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行政罚款。
四、对抗拒、阻碍县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东丰县人民政府
东丰县融媒体中心编辑:沈英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