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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19-08-28 10:13:35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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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信访活动,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提倡采用书信、电话、网络等形式反映诉求,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不得越级上访。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者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不传播,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信访部门明确告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信访事项已终结,信访人还反复因同一事实和理由上访,持续缠访、闹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部门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说、批评和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请求,而执意坚持缠访、闹访的;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的,或者是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据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重复上访的,或者是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危险品或者违禁品的;

(六)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八)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件从事信访活动的;

(九)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行索取公私财物、非法经营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一)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及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二)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十三)煽动、教唆、组织、策划、资助、指挥实施和积极参加在国家机关及其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十四)利用信息网络、论坛、博客、QQ、贴吧、微博、微信等媒介制作、复制、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向境内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

(十五)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的;

(十六)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毁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等方式滋事扰序,或者以跳楼、跳桥、攀爬物体、拦截车辆、裸露身体,自伤、自杀等极端方法滋事扰序制造社会影响的;

(十八)利用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或者敏感时间节点去省进京在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向地方政府施压的;

(十九)以信访为名,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的;

(二十)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或者诉求人串联“抱团”,组织、教唆、煽动、串联、雇佣或者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十一)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国家公职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依据职权引导信访人员有序、合理、合法表达诉求,对不履职、不尽职或者煽动、教唆他人采取违反法律规定上访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执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行为规范,对于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辽 源 市 公 安 局

辽 源 市 司 法 局

辽 源 市 信 访 局

2019年8月21日  

                                      


编辑: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孙诗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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