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了解到,为切实做好沉陷区、棚户区回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工作,依法、合规、妥善解决回迁户因权属证明及有关材料不规范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问题,市政府决定集中时间和人力,区分不同情况,通过有效途径对回迁安置房屋产权进行审核确认并办理产权登记。公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通过仲裁确认方式对回迁安置房屋的权属申请审核确认:
(一)房屋拆迁时,被拆房屋已经转让,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既有原房屋转让人姓名,又有原房屋受让人姓名,原房屋受让人无法找到转让人,不能共同到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房屋拆迁时,被拆房屋已经转让,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被拆迁人只有原房屋转让人姓名,受让人有相应证据证明存在买卖关系的;
(三)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出让安置房屋并已实际交付的,受让人无法找到出让人,不能共同到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四)其他可通过仲裁审核确认的。
二、有本通告第一条情形的,经依法仲裁审核确认,申请人可凭确认的仲裁裁决书,到税务部门依法交纳相应税款后,持完税凭证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屋产权登记、仲裁、公安户籍管理、税务、民政、社区、各级拆迁(征收)等机构和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协助办理回迁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工作,优质高效地为办事群众提供服务,确保产权登记工作有效进行。
来源:辽源吉D微风
编辑: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孙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