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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警钟长鸣】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查,擅自施工被处罚!

时间:2024-09-10 12:42:03 来源:精彩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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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案情概况






2023年8月9日,行政执法部门前往某新材料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8万吨甲缩醛、5万吨DMMn的生产项目,在仅通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尚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下,已完成综合楼、抗爆控制室、变配电/空压制氮/冷冻站、五金配件仓库、危废仓库、甲类仓库的框架建设;正在安装1000立方米的消防水罐2个、1000立方米的原水罐1个、600立方米的脱盐水罐2个、2000立方米的甲醇罐1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2万元,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罚款2.2万元。

专家评析





项目审批是确保项目合法合规的重要程序,是安全风险源头管控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因设计缺陷,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案例屡见不鲜。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同其他建设项目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这些项目需要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安全措施和要求,是否贯彻落实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等。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应向政府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政府部门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新材料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尚未通过,擅自建设,应当依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

本期“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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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对审查结果负责

A.审查部门

B.负责审查的人员

C.建设单位

D.设计单位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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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来源:东丰县融媒体中心
初审:邸鹏
复审:赵建伟
终审:李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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