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课堂 | 问责是纪委一家的事吗?
时间:2021-06-05 08:21:01
来源:廉洁东丰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某部门党组书记认为,既然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那么问责就应当是纪委一家的事。【解析】《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2016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主体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问责主体是按照职责权限实施问责的“党组织”。条例实施以来,总体上看,各问责主体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也存在问责职能发挥不平衡的问题,有不少地方和部门习惯性认为问责是纪委一家的事情,一些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不愿问”“不会问”。问责主体缺位、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影响问责工作全面开展,不利于发挥问责制度作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时对问责主体进行了具体化,将承担问责职责的党组织进一步明确为“党委(党组)”“纪委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党的工作机关”三类问责主体。这样规定,有利于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强化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的履职担当,明确纪委的监督专责,推进齐抓共管,形成问责工作合力。各级党委(党组)作为问责主体,一方面应当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应当直接开展问责。【解析】《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党委(党组)的职责主要有两方面内容:其一,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在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的具体措施上,各级党委(党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把责任分解到各级纪委和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机关,明晰问责职责;督促指导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积极开展问责,审核、批准纪委或者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的请示,对应当启动问责而未及时启动的,可以采取责令启动、直接启动或者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等形式推动问责工作的开展;依据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对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决定;加强对问责工作的监督,发现不当问责的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其二,党委(党组)直接开展问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关党的建设、党的事业比较重大复杂的失职失责问题,可以依据管理权限,直接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