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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是否可以参加老乡、校友、战友聚会?

时间:2021-11-26 09:02:37 来源:廉洁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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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段时间以来,对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遇到的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的问题,很多网友提出咨询。为此,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会同省直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并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严格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分批予以解答。


省纪委监委网站和“廉洁吉林”微信公众号会持续向广大网友征集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遇到的问题,并适时答疑解惑,敬请关注。







党员干部是否可以参加老乡、校友、战友聚会?



答: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应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2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通知》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是准确把握“禁为”具体情形。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或者频繁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甚至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对此类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

三是准确把握“可为”具体情形。党员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或者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为母校的建设献计献策,帮忙出力,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来源:廉洁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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