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采矿一案中,石某始终不认罪,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东丰法院全面把握案情,案件承办人站在客观公正立场,坚持不轻视无罪辩解的原则,在全部严谨把握案情的基础上,通知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村霸石某“有罪”还是“无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审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庭审当天,东丰县公安局两名侦查人员出庭后就本案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证明,先后逐一详实陈述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经过,由控辩双方对出庭民警进行质询,合议庭就该案的具体细节向侦查人员进行询问。侦查人员的证言还原了案件侦查过程,且当场反驳了被告人的不实辩解,有很强的证明力,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达到了证据出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目的。最终,现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石某的犯罪事实。合议庭支持公诉人的指控,认定石某构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罪。这次庭审程序规范严谨、举证充分有序、控辩激烈规范,庭审驾驭有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加庭审的对抗性,使得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庭审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能够帮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还原真相,庭审指控效果获得有效提升。
本次庭审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要求,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这也是我院推进“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之一,从程序上保证了正义的实现,在实体上有利于法庭公正裁决。
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作者:罗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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