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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两卡”犯罪 莫成电诈“工具人”

时间:2024-10-31 10:38:41 来源: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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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套路五花八门,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网络诈骗的重灾区。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案件回顾

被告人王某于2023年12月,通过抖音联系办贷款人员,并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2024年1月,王某在已经意识到对方使用其银行卡可能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了非法获利,仍将自己新办理的银行卡、手机、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按照指示邮寄给对方,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通过查询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王某涉案银行卡涉案期间入金流水人民币1935097元,关联诈骗案件20件,涉案金额人民币1074023元。案发后,王某主动到案,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悔罪态度,上缴违法所得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现在已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不少犯罪分子恣意以信息网络为媒介,从事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严重危害。法官提醒,平时要注重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名下的银行卡、身份证号、微信号、手机号、支付宝账号等交给他人使用,否则一旦被犯罪分子加以利用,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刑事审判庭
作者:张天赐
编辑:张婉婷
审核:刘云山



--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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