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知识问答
时间:2019-03-29 20:37:30
来源:东丰公安

1什么是“扫黑除恶”?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扫黑除恶”斗争由此而来……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个事关”: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三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势力滋生土壤。
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境外敌对势力渗透及社会管理能力的局限等因素,黑恶势力的打击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新动向。
主要表现:1.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或把持基层政权,捞取政治资本和政治光环,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制造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坏了党的执政根基。2.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披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之外衣,非法吸储、非法募集资金,用高利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的手段和方式,谋求非法利益最大化。3.向隐蔽化转型。以貌似合法化的组织形式,头目“幕后化指挥”,用恐吓、滋拢、非法侵占、“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其历史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住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一切为了人民,让人民安居乐业,有安全感、幸福感,必须扫黑除恶,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二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不扫黑除恶,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人民群众也不可能带着满满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迈入小康社会,全面小康也成了一句空话。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只有开展扫黑除悉斗争,才能改变被黑恶势力污染的社会环境,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才能有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基础。四是现固党的执政之基的必然要求。一些地方基础政权存在的种种乱象,与黑恶势力为非作歹不无关系,不开展扫黑除恶,这些乱象不可能根本性消失,党的政治生态就不可能净化,执政之基就不可能扎实牢固。
通过三年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2018年:治标。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治本。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治根。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具体是:2018年,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高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体效能明显提高,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形成扫黑除恶浓厚氛围。2019年,针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习总书记指出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
15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
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第一责任人;
强化党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的直接责任,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监督责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科学全面评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扫黑除恶”、“打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全党和全国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过去“打黑除恶”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除恶”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过去“打黑除恶”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除恶”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30多个,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最直接、最有力回应,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夯实基层政权的关键之举、治本之策。
习总书记亲自决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7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批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中央政法委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的要求,从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战略高度出发,并历经二个多月的调查、研究、分析,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了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自此,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之基,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吉林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三个新动向”: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
(1)严厉打击为牟取不法利益,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插手各类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2)严厉打击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3)严厉打击威胁、利诱、纠集失辍学生、外来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危害一方治安的黑恶势力。
(4)严厉打击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巧取豪夺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5)严厉打击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严厉打击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在长途客运、货运物流行业强拉客源、抢占货源、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暴力控制运营线路的黑恶势力。
(7)严厉打击操纵娱乐场所,地下钱庄、地下黑彩,从事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严厉打击操纵网络传销、涉众型经济犯罪,从事强迫交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9)严厉打击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其他不法人员,沆瀣一气,利用互联网、举报信采取匿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诽谤、诬告、陷害党政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黑恶势力。
(10)严厉打击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针对农村地区,必查操纵换届选举、侵蚀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财产、聚众滋事、欺压残害村民的“黑村官”“黑村恶”和宗族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线索。
(2)针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必查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破坏一方治安的违法犯罪线索。
(3)针对校园、企业周边,必查欺压在校学生、扰乱教学和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利益、破坏投资环境的团伙违法犯罪线索。
(4)针对信息公司、调查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物流公司、物业公司等新兴行业和网络帮会、网络传销、网络赌博,必查放高利贷、暴力讨债、“摆队形”或以其他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线索。
(5)针对房地产开发、矿产开采、工程建设等领域,必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暴力拆迁、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违法犯罪线索。
(6)针对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装潢材料等各类市场,必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进场费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
(7)针对建筑工地、新建居民小区,必查强揽工程、强销建材、强装强卸的违法犯罪线索。
(8)针对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必查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违法犯罪线索。
(9)针对车站、机场等场所,必查控制出租车、“跑线车”,漫天要价、打骂乘客的违法犯罪线索。
(10)针对宾馆、洗浴中心、歌舞厅、演艺广场、酒吧等娱乐场所,必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29两高两部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出台的配套司法文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30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