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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触《条例》 依法管束不容情

时间:2019-02-19 11:24:44 来源:东丰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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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触《条例》 依法管束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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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    监管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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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下旬,东丰县司法局社区戒毒科对全县14个乡镇在管戒毒人员进行集中抽检,期间发现猴石镇在管戒毒人员高某某涉嫌逃避戒毒检测。

经查:高某某在接到抽检通知后心存抵触,表面应允实则逃避,同时还以“家属治病”为由掩饰自己擅自外出的事实。经科室讯问,高某某现已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对此,社区戒毒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辽源市社区戒毒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对于高某某逃避戒毒检测的事实予以2次告诫并记入档案。若高某某仍不悔改,将被依法提请为期2年的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是党和政府开展全面禁毒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戒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小编在此郑重提醒在管社区戒毒人员积极配合日常管理、勿存侥幸!




普法小贴士


01

《戒毒条例》三章 

第二十条规定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四章 

第三十八条规定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小编再次提醒大家:为自己设想,对家人负责,务珍爱生命,请远离毒品!




信息来源:戒毒科

编辑:法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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